入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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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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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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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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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费标准
学升惠致力于向大学生提供更丰富的品牌商品及更优质的品质服务,欢迎优质品牌和商家入驻,共同打造大学生专属的品质购物之城。
第一章 品质学升惠
第一条 学升惠以大学生的需求和市场需要建立热招品牌库,寻找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同时也欢迎商家将好商品和好品牌推荐给学升惠,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二章 入驻须知
第一条 学升惠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入驻;同时学升惠可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资质;学升惠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各行业发展动态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入驻标准。
第二条 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请务必确保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若您提供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为第三方提供的,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资质或信息虚假的,您的公司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学升惠将不再与您进行合作;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运营商、实际店铺经营主体等信息;
(三)学升惠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第二款所列信息,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学升惠。
第三章 学升惠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 旗舰店指以自有品牌或由商标权人提供独占授权的品牌入驻学升惠开设的店铺。
旗舰店分为以下几种:
1、经营一个品牌的旗舰店;
2、经营多个品牌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旗舰店;
3、以服务类商标开设且经营多个品牌的旗舰店(以下称“卖场型旗舰店”)。
第二条 专卖店指以商标权人提供普通授权的品牌入驻学升惠开设的店铺。
(一)专卖店分为以下几种:
1、经营一个品牌的专卖店;
2、经营多个品牌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专卖店。
(二)商标权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得有地域限制(个别类目除外),且授权有效期不得少于半年。
第三条 专营店指同一学升惠经营大类下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的店铺。
第四条 申请入驻学升惠资质要求详见学升惠商家->招商入驻->入驻要求页面展示的资质要求。
第四章 入驻限制
第一条 学升惠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亦不接受非中国大陆企业的入驻申请。
第二条 学升惠暂不接受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的入驻申请(部分类目进口商品除外),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三条 品牌限制:
(一)与天津联合优享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业务等相同或近似;
(二)以“网”、“网货”结尾的品牌;
(三)包含行业名称、通用名称、知名人士或地名的品牌;
(四)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五)含其他不宜入驻品牌的。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中含以下字号的,限制入驻:
(一)与天津联合优享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业务等相同或近似;
(二)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
(三)含其他不宜入驻字号的。
第五条 跨类目经营限制:
专营店(部分特殊商品除外)不允许跨经营大类,详细请参考学升惠允许跨类目经营的商品列表。
第六条 同一主体开多家学升惠店铺限制:
(一)店铺间经营的品牌及/或商品不得重复;
(二)一个经营大类下专营店只能申请一家。
第七条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学升惠限制:
(一)严重违规、资质造假等被学升惠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二)一个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的,6个月内限制入驻。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商家需在成功入驻平台之日起30天内发布规定数量宝贝并且点击店铺上线,如逾期未操作,(具体规定数量请参照《学升惠各大类店铺上线前发布商品数》)本次入驻申请失效,需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第二条 学升惠暂未授权任何机构提供收费代理入驻服务,入驻申请流程以学升惠规则为准。
第三条 随着大学生消费者需求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学升惠将适时通过主动邀约或开放入驻等方式与商家共同探索新的店铺类型及经营模式
学升惠平台旗舰店开店资质
企业资质:
1、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 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品牌资质: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
2、若由商标权人授权开店公司开设旗舰店的,需提供独占授权书(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护照扫描件)。若经营多个品牌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旗舰店,另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3、 若为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注:
1. 以下是行业资质标准详情,若您经营的类目无特殊说明,则只需提交上述基本资料以及商品清单(如您有新增商品,请务必更新您的商品清单)。
2. 授权链路级数说明:
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商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商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商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商家的授权书。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四级内完整授权。
举例:
商标权人授权A公司销售其品牌的商品(视为一级授权),A公司授权B公司销售该品牌的商品(视为二级授权),B公司授权商家销售该品牌的商品(视为三级授权)。
请各商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学升惠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学升惠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商家。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规则体系】学升惠studentpass(微信小程序)的规则体系包含适用《学升惠平台规则总则》 、《学升惠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学升惠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学升惠平台商品价格发布规则》等学升惠平台规则。此外,基于学升惠市场的特殊性及业务发展需要,学升惠进一步制定了仅适用学升惠生态各方的规则内容。
第二条【适用原则】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 招商入驻及经营管理
第三条【准入原则】学升惠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准入:
(一)学升惠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及实际情况(包括经营目标及现状、品牌需求、服务水平等因素)优先选择更契合学升惠定位、可以更好为买家服务的商家。
(二)学升惠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各行业发展动态及买家需求,不定期更新准入原则及相关标准,具体以商家实际入驻时公示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入驻流程及条件】
(一)入驻流程:商家应按照学升惠招商入驻流程完成入驻信息填写,商品发布等环节,方可成功入驻;如逾期未完成指定环节,则本次入驻申请失效,需重新申请。
(二)准入条件:学升惠在企业类型及名称、品牌等方面对申请入驻的商家设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具体可详见《学升惠入驻标准》;同时,申请开设不同类型店铺、经营不同类目商品的商家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可到商家入驻要求页面查看。商家在后续实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学升惠在营店铺资质管理办法》持续符合《学升惠在营商家资质标准》。
第五条【经营扩展】申请新增品牌或品类,需要符合《学升惠允许跨类目经营的商品列表》,并按规定提交资质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营规范】商家应遵守所在行业的经营规范要求,商家进入特殊市场或销售特殊类目商品的,应遵守对应特殊市场及特殊商品的特殊经营规范。
第八条【主体变更】商家在平台经营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变更其店铺经营主体,详情请参考《学升惠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规则》。
第三章 交易与消费者保障
第九条【交易流程】买卖双方均应遵循《学升惠商品交易超时规定》及学升惠交易系统流程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交易评价】买卖双方应合理使用学升惠提供的评价工具,并遵守《学升惠评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基础服务保障】所有商家均需按《正品保障服务规范》、《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七天无理由线上换货规范》、《学升惠发票管理规范》为买家提供基础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增值服务保障】选择加入并做出增值服务承诺的商家需按“增值服务类型及对应规则”为买家提供增值服务保障。
第四章 营销
第十三条【官方营销活动】商家报名及参加官方营销活动的,应符合《学升惠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及对应营销活动发布的招商规则或临时公告等要求,并遵守《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商家自营销】商家自行使用推广工具或在店铺内进行自营销活动的,应当符合《学升惠店铺自营销活动规则》等要求。
第五章 市场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及违规处理】学升惠会员的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依照《学升惠市场管理规范》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会员权益
第十六条【会员虚拟权益】为了答谢和鼓励会员在学升惠成交合格商品或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学升惠推出会员忠诚计划。会员满足学升惠事先公示/认可的获取条件(包括参与特定玩法、出现特定商家违规场景等),可获得相应会员虚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升惠积分/红包/购物券/优惠券等凭证、秒杀/优惠下单/满减满赠满折等资格),获得虚拟权益用户可按照权益使用要求及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或资格。其中,学升惠积分获取、使用、限制、扣除及权益退还等以《学升惠积分通用规则》为准,其他会员虚拟权益以权益获取或使用过程中所载规则说明为准。
会员未满足虚拟权益使用前提(比如购买特定商品或实施特定行为)或受到使用限制(使用范围、有效期、叠加或互斥、退还等)将无法实际享受会员虚拟权益。用户学升惠会员身份丧失或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帐号被限权、冻结、查封等致使用户短期或永久无法使用学升惠帐号的情形)的,登记在用户账户中的会员虚拟权益将无法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或学升惠会员身份丧失时同步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首次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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